- 修正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 投資境外標的規範
一、簡化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應記載之內容:配合實務作業需要,刪除有關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應載明確定投資標的。惟為利於受益人取得相關投資架構資訊以為投資判斷參據,信託計畫需記載「投資地區、類型、架構之評估分析內容說明」等內容。
二、增訂公開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參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4條有關投資風險揭露應記載內容,增訂「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風險、當地法令制度及標的類型市場概況等」,以充分揭露投資內容。
三、明定交易完成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時點及文件:為提高業者實務作業彈性,爰將現行受託機構需於投資前針對具體投資標的逐案報請本會核准之規定,修正為交易完成後十五個營業日內報請本會備查,並增訂備查文件應包括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書。
四、修正出具意見書之律師及會計師資格:考量我國法令對我國律師、會計師得以有效監督,爰比照外國公司來台掛牌,由我國律師及會計師出具意見書之規定,將「當地註冊或登錄合格之國外律師」及「當地合格營業之會計師」出具意見書,改為由國內律師、會計師向金管會出具意見。
五、放寬境外投資標的範圍:鑑於部分國家及地區不動產產權型態包含地上權及所有權,若限制其不得投資於地上權,則REITs將需付出較高成本投資於所有權,進而可能影響我國REITs在國外之投資機會;此外,考量投資不動產所有權亦會面臨不動產使用年限屆滿或有老舊瀕危等情事時之重建問題,此與投資地上權存有使用年限問題者尚無不同,故放寬REITs亦可投資境外不動產相關權利。